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终3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
上诉人无锡市邦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尧公司)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邦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邦尧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邦尧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邦尧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薛 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