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7执19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仲裁委员会(2016)新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对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仲裁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该案已保全的本院另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中[执行案号:(2015)新中执字第14号]的下剩998639.03元执行款项,扣缴本案执行费82028.21元后,将剩余916610.82元执行款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予以受偿。并对本案已保全的被执行人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2015年度的分红589747.07元提取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予以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在本院另案执行中处分,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仲裁委员会(2016)新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好 审判员  付士洲 审判员  李 鹏
书记员  王孟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