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民初5号
申请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申请人: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楼根新村****。
负责人,杜新明。
被申请人:郭玉喜,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郭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83437080E)、郭玉喜(身份证号码:)财产共计1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郭玉喜的存款共计1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新乡县小冀镇西街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新冀登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雪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