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财保171号
申请人:***,男,195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申请人: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花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41902G。
法定代表人:郝宗保。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