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8496号
原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4529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化工路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677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