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6444号
原告:广西新诚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50号总装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XB6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化工路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677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9号73号楼1**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4048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新诚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新诚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诚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新诚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