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6206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同业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西路蔡边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6081052XW。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厦(兴业大厦)**第****(11-15轴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8550949U。
负责人:罗肇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欣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廷宅村**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56124109Y。
法定代表人:赖朝欣。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同业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欣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992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欣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