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伏浩、钟斌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81号
原告苏州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浩。
被告钟斌。
被告苏州东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杜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上述三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伏浩、钟斌、苏州东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伏浩、钟斌、苏州东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伏浩、钟斌、苏州东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伏浩、钟斌、苏州东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苏州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芳
人民陪审员吴素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