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6037号之一
原告: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报业新媒体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WHRXD。
法定代表人:段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日,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62************1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劲松,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30************339。
被告: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7P。
法定代表人:袁某1。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330************471。
原告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2元、保全费3982.09元,由原告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丽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