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镒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袁林与厦门镒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3020号
原告:袁林,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厦门镒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60号803单元-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316385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袁林与被告厦门镒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1142元,由原告袁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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