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西侧、空港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楼**1301。
法定代表人: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素兰,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铭,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邦友,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铭,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中万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素兰,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原审被告马素兰、谢邦友,原审第三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友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8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桑达公司再审申请称,2015年10月30日农投公司向邦友公司的基本账户转账3500万元(包含出资2380万元、资本公积金1120万元),后该款项连续分31笔转到马素兰、谢邦友、刘小卫的账户,转账无任何摘要,转出后再未转回。桑达公司举证证明农投公司具有抽逃出资嫌疑,农投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出资转出的合理性。农投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一审、二审各阶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出资被连续转出经过了合法程序,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追加农投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农投公司答辩称,本案不符合抽逃出资的特征,桑达公司的举证未能达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标准。从主体上看,农投公司仅持有16.7%的股权,不具备抽逃出资的控制能力。从行为特征看,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资金流入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关联方账户,而桑达公司主张抽逃出资直接汇入了邦友公司另外两个大投东谢邦友、马素兰账户。从出资性质看,农投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对邦友公司的出资属于财政性扶持资金,农投公司没有抽逃出资的动机和条件。从抽逃出资的本质特征看,抽逃出资必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而邦友公司2016年股份制改造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均显示邦友公司资本充足,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农投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桑达公司称农投公司向邦友公司出资后,分31笔转到马素兰、谢邦友、刘小卫的账户,转账无任何摘要,转出后再未转回,构成抽逃出资。但是,该款项是从邦友公司账户转给其大投东谢邦友、马素兰,并未转入农投公司或农投公司关联账户,转账行为与农投公司无关,桑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行为是作为小股东的农投公司的意思,不能证实农投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综上所述,桑达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桑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俊宇
审判员  牛建华
审判员  李建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