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西侧、空港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城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范湖乡坡周村。
法定代表人:陈锦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10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