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2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宏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冷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