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2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
被执行人: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颍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四查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银行存款,土地现在处于轮扣状态,无法进行处置,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并未见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曹蓉
审判员林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