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西侧、空港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5766T(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渑池县养猪育种中心,住所地:渑池县果园乡北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2410077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渑池县养猪育种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渑池县养猪育种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借款,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2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