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3民初3892号之一
申请人: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79464791W。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89G。
申请人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豫1323民初3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峡县工业大道西侧、土地使用证号为西国用(2013)第525号的工业用地;二、冻结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2252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2019年10月31日,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12月2日,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西峡县工业大道西侧、土地使用证号为西国用(2013)第525号的工业用地的查封。
二、解除对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