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职业学院。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13民终29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职业学院1059079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