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813号
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城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8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4日,住西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职业学院,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路北段52号。统一代码:5241000059628105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院董事长。
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