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805号
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89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宏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92439390D。
法定代表人:***(已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进,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7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4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备,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7日,住西峡县。
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峡县宏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备、李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及窝工损失10000元及利息,本院准许。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