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3民初365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8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89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申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95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负担(原告多缴1930元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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