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3438号
原告:王志东,男,汉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顺,南阳市宛城区文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油田大庆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49269A。
法定代表人:李丰勤,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志东与被告南阳市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南阳市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王志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志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