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油田大庆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丰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宿县盛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东4号地。
法定代表人:余小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宿县盛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米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5135.5元,已执行到位5672元。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登记车辆,对外股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 宝 亚
审判员 吐尔地阿力托乎提
审判员 塔依尔 依 迪力斯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