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4民初5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与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