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民终3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伟丽,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出庭作证时称其自2016年2月23日起接手涉案工程,为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均系其招录,工资标准由其决定,工资由其发放,工资标准也未向上诉人汇报,故***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被上诉人起诉时所依据的欠发工资证明均系被上诉人自行书写,项目部应付工资表由***及***(本系列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制作,项目部印章由***保管。除上述证据外,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在涉案项目中工作、工作内容等基本事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乾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信深谦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郝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