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诚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建设路4号。
法定代表人:郭怡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鹏宇,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5号。
负责人:王磊,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博,女,汉族,系被告行政复议与诉讼股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文物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436号。
负责人:李晓阳,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光、宝梓琪(实习)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州市诚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因与原审被告安阳市文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禹州市诚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2.30元、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5.6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