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71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五盛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758号兴安名城C区11号楼2梯704、704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996644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五盛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
***诉称,2019年底,其受雇于五盛公司从事通信工程施工工作。2019年10月9日,受五盛公司安排,到武夷山市××乡××村进行通信电杆树埋,作业过程中被倾倒的电杆压伤,导致胸腰背部受伤。经武夷山市立医院诊断为1.T12压缩性骨折;2.胸8、腰1椎体血管瘤;3.低蛋白血症。五盛公司向财保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2021年,***通过诉讼,财保公司支付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199900元。因起诉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和意外伤害保险,故再次起诉,主张该部分损失。
财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五盛公司向其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中约定,如果发生诉讼,诉讼地为保险人所在地法院。其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武夷山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对财保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为五盛公司向财保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诉讼,诉讼地为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该约定并未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即财保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