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五盛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兴安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9966448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五盛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诉称,2019年9月底,***经人介绍至五盛公司做工,日工资180元。2019年10月9日,***受五盛公司安排,至武夷山市××乡××村进行通信电杆树埋,作业过程中,***被倾倒的电杆压伤,导致***胸腰背部受伤。五盛公司于2019年6月7日,向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2019年10月1日,五盛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申报了被保险人的雇员变动,将***列入变动人员名单并经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批注。但在***受伤后,二被告未按照规定向***理赔,故此提出诉请判令五盛公司、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467600.55元。
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非事故的侵权人或其他当事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承保五盛大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五盛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是保险合同下的适格原告;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无具体保险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提出的第一点和第二点系对案件实体审理的答辩意见,并非管辖理由;对第三点理由,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系受五盛公司雇用,由五盛公司安排到武夷山市××乡××村进行通信电杆树埋作业过程中受伤,武夷山市属于侵权行为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财险厦门分公司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左 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