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3财保55号
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天福支行名下账号35×××14、兴业银行福州西门支行名下账号11×××85中的款项984447.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天福支行名下账号35×××14、兴业银行福州西门支行名下账号11×××85中的款项984447.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海瑜
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