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和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和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禄家村203省道北侧闽侯县长祥纸业有限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卓启锈。
委托代理人:兰友鹏、杨若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735室(自贸实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57P。
法定代表人:郭健荣。
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11#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1FUTU7G。
法定代表人:倪晓鋆。
申请执行人福建和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1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货款19383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违约金5867元、律师费1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04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模块查询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被多个法院冻结。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受偿0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和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叶宇衍
审判员 张章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