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15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73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
被执行人张文荣,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文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8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文荣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偿还债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文荣良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