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3民初270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73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中庚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向***、**支付拖欠的工资8567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85670元为基数,按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中庚汇公司在其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的工资85670元承担直接垫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3日至10月上旬,***招募***、**到其承包的***汇公司开发的位于罗源县××镇××期××#楼××#楼的项目工地从事泥水工和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50元/日、**工资220元/日。2022年10月27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尚欠***、**工资85670元,有***出具的欠条为据。经***、**多次催讨,***均以中庚汇公司未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庚汇公司作为案涉项目工地的发包方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辩称,其对***、**诉请的金额无异议,本案工程欠工资81,245元,另有4,425元是外面欠铝合金的款项。中庚汇欠我80多万元,等其还款后,我再还给***、**。
中庚汇公司辩称,其非适格被告主体,***、**与中庚汇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欠条从内容上看无法确认尚欠款项的性质,***、**与***形成劳务关系有待查明。欠条是***出具的,双方已经结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直接向***、**支付相关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中庚汇公司将罗源县××镇××期××#楼××#楼工程内部承包给**。***向**承包了砌砖、粉刷、水泥项目,并雇请***、**从事泥水工和小工工作。***、**的工资,部分由***上报给**后,***汇公司直接发放给***、**。2022年10月27日,***向***、**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其尚欠85670元。
本院认为,***结欠***、**85,670元,有***出具的欠条为据,可以采信。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可以随时向***主张,若***未及时付款则构成违约,应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诉请***支付85,67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本案存在多重承包,***、**受雇于***,劳动成果归***所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中庚汇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中庚公司不属于其用人单位。故***、**诉请中庚汇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的工资款承担直接垫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85,67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11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计97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