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7民初447号
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闽星生态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7553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7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5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