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23民初1225号
原告:福建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罗源县。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货款1484636.6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5日为217027元,其中以13321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946日,按日万分之六,946×0.0006×133218.9=75615元;以695984.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155日,按日万分之六,155×0.0006×695984.60=64726元;以655433.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195日,按日万分之六,195×0.0006×655433.10=7668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484638.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货款829203.5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5日为140341元,其中以13321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946日,按日万分之六,946×0.0006×133218.90=75615元;以695984.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155日,按日万分之六,155×0.0006×695984.60=64726元),并自2023年5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82920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因某乙公司承建的位于罗源县**镇**花园**期**期**期**项目工程需要,某乙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8日(该日签订的合同简称一期合同),2020年5月1日(该日签订的合同简称二期合同)、2021年4月8日(该日签订的合同简称三期合同)与某甲公司签订三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上述三份合同均约定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其承建的香山小镇花园A区(一期、二期、三期)项目工程用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份合同亦就货物规格、数量、价格、货款结算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均完全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供货义务,但某乙公司并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据双方的对账单据载明:截止2020年9月30日,某乙公司结欠一期合同货款金额为333218.9元,后分别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9月14日支付总计200000元货款,至今仍拖欠133218.90元;截止2022年11月30日,结欠二期合同货款金额695984.60元;截止2022年I0月21日,结欠三期合同货款金额655433.10元。综上某乙公司拖欠合同货款总计1484636.6元。另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第2点“逾期未付货款以每日万分之六计息”的约定,某甲公司有权主张被拖欠货款自逾期之日起计算相应利息。某乙公司系某丙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某丙公司应当与某乙公司共同对某甲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三期的工程款在协商中,本案中暂不起诉,现特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上述事实过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提供货物各类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某乙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双方对账单、货款客户回单等,涉案的**镇花园**期项目2020年9月30日结算货款数额133218.9元未支付,香山小镇花园A区二期项目2022年11月30日结算货款数额695984.6元未支付。故宏伟公诉诉请某乙公司偿还货款合计829203.5元,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其中**镇花园**期项目合同第五条约定,下半月(16日至30日)送货单及对账单核实确认数据无误后次月10日前付清货款,逾期未付货款以每日万分之六计息,故某甲公司诉请货款133218.9元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74896元;2023年5月6日之后货款133218.9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四倍即年利率14.6%,低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故某甲公司该项诉请予以支持;香山小镇花园A区二期项目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上个月货款并核实确认数据无误应于每月15日前付清货款,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式,故某甲公司诉请货款695984.6元应自2022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即年利率5.5%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某乙公司作为某丙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责任应由某丙公司承担。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29203.5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74896元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后续利息中货款133218.9元自2023年5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货款695984.6元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
二、驳回福建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2元,减半收取计6501元,由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