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佳鸿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81民初910号
原告: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339号附属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1199349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佳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11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850749333。
法定代表人:叶丽,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佳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7元,减半收取1381.85元,由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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