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执异1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申伟刚、宋英豪,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酒后乡。
法定代表人:方占军。
被执行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洛阳市洛伊产业集聚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洛建筑公司)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以下简称动漫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限制消费令。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日,豫洛建筑公司向伊川县法院申请执行中等学校、动漫学校一案,案号(2021)豫0329执1572号。伊川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动漫学校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询,2021年1月14日,动漫学校已经被洛阳市教育局注销,并于2021年1月19日经洛阳市民政局许可,故动漫学校已经失去作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相应的,**已不具有该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因此,伊川县法院不应再以**是动漫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由,而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经审查查明:豫洛建筑公司诉中等学校、动漫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9)豫0329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动漫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豫洛建筑公司工程款59000元;二、驳回豫洛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豫洛建筑公司不服,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豫03民终700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豫洛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329执1572号。在执行中,因动漫学校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动漫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动漫学校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不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范壹鸣
审判员 穆瑞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