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
法定代表人:方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麻屯镇卢村机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且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振洋
审判员  杨献民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麻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