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42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锋,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6号10号楼2单元21层2104号。
法定代表人:程尊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良,男,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被告: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
法定代表人:方占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及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