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洛阳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356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龙区关林翠云东路(原钢厂院内)。
经营者:张国田。
被告洛阳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白塔路16号隆安东方明珠南门商务中心办公楼四楼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诉被告洛阳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1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郝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