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523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新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新自然资土罚字【2019】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新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当事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询问笔录,不能视为新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