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658号
申请人: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黄店镇。
法定代表人:王浩。
申请人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806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三十一万五千八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