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8064号
原告: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花园路花园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28354494F。
法定代表人:李明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才钰,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60944875B。
法定代表人:王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7元,减半收取3018.5元,保全费2099元,由原告泰安市鸿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海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