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9837号
原告:***,男,1994年5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身份号码41012219********。
被告: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