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执4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区。
被执行人:宁波江北保安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区清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226498。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北劳仲案字[2017]第67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江北保安总公司在(2018)浙0205执48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江北保安总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