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高怀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阳,郑州市登封市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段国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4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周 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