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44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4639082F,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网通公司15楼。
法定代表人:宋君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王敬民,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是证号:410125197408170021,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段国祥,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段东阳,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栗范铭,女,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07919179,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西侧南段。
法定代表人:段国祥,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敬民、***、段国祥、段东阳、栗范铭、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171336元及2018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被执行人王敬民、***、段国祥、段东阳、栗苑铭、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七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9年12月9日,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1月14日,向七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七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05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236.24元,被执行人段东阳名下银行存款1654元,被执行人段国祥名下银行存款1669元,被执行人王敬民银行存款43649元,共计133113.2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段国祥持有的3800股中国交建很6950股中原环保股票予以变卖,所售价格77876.98元,扣除执行费24113元,剩余执行案款53763.98元已向申请人发放完毕;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东风雪铁龙牌(豫A×××××)、金牛座牌(车牌号豫A×××××)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外暂未发现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七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扣除执行费24113元,实际实现债权186877.2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七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七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4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七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