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恢6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网通公司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4639082E。
法定代表人:宋君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西侧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07919179。
法定代表人:段国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安素萍,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段国祥,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刘彩霞,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段东阳,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栗苑铭,女,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王敬民,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段冬梅,女,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赵晓东,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温结实,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景花贞(曾用名景华贞),女,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素萍、段国祥、刘彩霞、段东阳、栗苑铭、王敬民、段冬梅、赵晓东、温结实、景花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郑州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共计4636297.99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以4636297.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安素萍、段国祥、刘彩霞、段东阳、栗苑铭、王敬民、段冬梅、赵晓东、温结实、景花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素萍、段国祥、刘彩霞、段东阳、栗苑铭、王敬民、段冬梅、赵晓东、温结实、景花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8日,向十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十二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十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0月28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6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十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暂未发现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对十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将被执行人栗苑铭名下位于登封市××与××交叉口东北角紫薇城13号楼3单元1层107号的房产[权证号:豫(2018)登封市不动产权第0005355号]、被执行人王敬民名下位于登封市××西段南侧武林小区的房产(权证号:登00××19)、被执行人景花贞名下位于登封市××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权证号:登××号)予以拍卖,分别以69.7万元、64.2万元、38.6万元成交。将被执行人刘彩霞名下位于登封市××南街××巷的房产(权证号:登××号)作价5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抵偿刘彩霞所欠相应债务。上述房产价值共计2225000元,扣除各房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款482958.01元,发放给各被执行人租房过渡费139000元,剩余1603041.99元(含以物抵债金额500000元)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
五、对十二被执行人居住地及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暂时未能查找到十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十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债权1603041.99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恢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十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十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王晓彦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