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5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工程承包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阳,郑州市登封市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玲,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段国祥,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二审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