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85财保94号
申请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网通公司15楼。
法定代表人:宋君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西侧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5日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彩霞,女,汉族,1966年7月1日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段东阳,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4月23日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女,成年,住登封市。
申请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段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彩霞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室路南街7巷(不动产权证号:登200908000891)、被申请人***所有的登封市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口东北角紫薇城13号楼3单元1层107(不动产权证号:*(2018)登封市不动产权第0005355号)、被申请人***所有的登封市大禹路西段南侧武林小区3号楼(不动产权证号:登002219)、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北段西侧(所有权证号:登200808001085号)房产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500万元保函(编号:141010441201930000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彩霞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室路南街7巷(不动产权证号:登200908000891)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登封市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口东北角紫薇城13号楼3单元1层107(不动产权证号:*(2018)登封市不动产权第0005355号)房产予以查封;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登封市大禹路西段南侧武林小区3号楼(不动产权证号:登002219)房产予以查封;
四、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北段西侧(所有权证号:登200808001085号)房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