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21执1624号
申请人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信息,无股权,无土地,无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