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1民初4203号
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留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